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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正常辞职,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公关费、招待费”又该如何认定?

员工正常辞职,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公关费、招待费”又该如何认定?
2020年11月04日 21:43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员工正常辞职,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公关费、招待费”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当事人与单位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抓住争议焦点,依法调解、普法宣教,分别从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剖析问题,劝说引导,让劳动者和企业管理方都能找到共鸣,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报销费用怎么算

  劳资双方各执一词

  唐某于2018年10月22日进入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唐某工作岗位为行政主管,月工资4500元。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公司每月为唐某报销名目为“公关费、招待费”等各类费用合计2000元。

  2019年10月2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某贸易发展公司向唐某出具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并同意补偿唐某1个月工资,但未明确具体金额。之后,某贸易发展公司向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唐某认为其实际月工资收入为6500元,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金6500元,因此要求某贸易公司补足差额。双方协商未果,唐某向普陀区劳动争议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某贸易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2000元。

  普陀区劳调委受理这起劳动争议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处。调解员得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贸易发展公司决定不予续签,在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合同以后,公司实际发放唐某1个月工资4500元。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唐某认为,除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月工资4500元外,另有补充协议书约定公司每月均固定发放报销款2000元,且其无需提供报销凭据。因此,名义上的报销款实为月工资性质收入。唐某现场提供了银行发放流水账单予以证明。基于此,某贸易发展公司应按月平均工资6500元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差额2000元。

  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通过劳动合同以及补偿协议两种形式,明确了唐某月工资与报销款属于两类不同的薪酬构成。一年来,唐某对此从未提出异议。而当事人无需提供报销凭据仅仅是公司人性化管理的手段,2000元的报销款不应该计入工资构成。现在公司已经按其月工资4500元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所以申请人主张的2000元差额是不合理的。

  讲明法理分清是非

  耐心化解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及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基数乘上年限。

  听了双方的陈述,调解员认为,本起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如何确定计算基数。计算基数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因此,本起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将报销款纳入月平均工资。通常而言,报销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受公司指派执行公务产生合理费用后,凭借业务发生的原始发票核销获得相应的款项。原则上,报销属于实报实销,不会出现每月金额固定的情况,如果出现也是偶发状态。在本起争议中,唐某每月享有固定金额的报销款,且无需履行报销手续。这一工资支付形式完全由某贸易公司决定实施,唐某是被动接受方。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唐某每月拿到的“报销款”是一种具有隐藏性的工资发放形式,实际上应为唐某的工资组成部分。如果对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工资支付的事实视而不见,则无异于变向肯定用人单位的灰色行为,此风不可长。

  听了调解员的释法明理,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向唐某补足2000元的差额补偿金。调解员有理、有据、有节的普法宣传,迅速、简便、有效的息纷止讼的调处方法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后,因经济补偿金额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报销,一般指用人单位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合理花费的核销。报销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它是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因公发生相关费用的补偿,如出差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其次,报销应当遵循用人单位有效的报销制度。一般报销提供的票据必须与报销的用途是相一致的,比如出差所提供的应当是火车票或机票、酒店住宿发票等;而“假报销”对票据的性质并无特别要求,发票内容可以五花八门,只要求按数额交付同等金额的票据即可。另外,“真报销”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每月固定金额的情况,即使有也是偶然状态。而“假报销”每月的金额是固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销款金额是固定的,且所涉发票与工作无关的话,一般都会将此认定为工资。

  本起劳动争议的焦点在于唐某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如何认定?调解员查明双方在劳动合同确定月工资4500元的同时,又以补充协议书形式约定公司每月固定发放“报销款”2000元,且无需劳动者提供报销凭据、履行报销手续。据此,调解员认为这个“报销款”应属于劳动者月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假报销”的行为多半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风险,如为了规避税收、降低社保基数等,其实质就是换了一种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一部分工资。尽管从短期来看,用人单位好像是得到了一点小利,但是从长远来看用人单位往往得不偿失,或将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

  调解员依法调解、普法宣教,分别从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剖析问题,劝说引导,让劳动者和企业管理方都能找到共鸣。这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经济补偿金争议,在调解员层层推进、深入浅出的说服引导下,双方迅速达成一致。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工资争议时,调解员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从中抽丝剥茧,找出现象背后的本质,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差异,以事实为第一原则,才能得出客观理性的判断和调处方案。

  记者 |金勇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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