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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纠纷产生积怨 妯娌相残酿血案

以案释法|因纠纷产生积怨 妯娌相残酿血案
2020年12月15日 09:28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既是同村的邻居,又是妯娌,两家却因为土地确权的事产生积怨,多年来纠纷不断。在一次争执中,一人临时起意挥刀刺向另一人,残忍将其杀害,酿成大错。

  【案情简介】

  鲁某保是枣阳市王城镇某村某组的组长,而张某秀是鲁某保亲弟弟的妻子,双方因为土地确权的事产生矛盾,积怨多年。

  2017年9月29日下午3时许,张某秀来到鲁某保家中准备找他的“麻烦”。因鲁某保刚好出门在外,张某秀便与鲁某保的妻子张某华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和厮打,张某秀顺势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将张某华打倒在地。这时,张某华的头部受伤,血不停地往外流,便挣扎着起来去争夺木棒。两人从屋内拉扯到院子里之后,张某秀又用木棒将张某华打倒在猪圈旁边的地上,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割向张某华的颈部,直到她不再动弹后,逃离现场。

  回家后,张某秀想到自己杀了人,也不想活了,于是找出了4瓶农药准备独自到山上喝药自杀,后被其儿子找到劝回家中。

  【调查与处理】

  案发后,民警到张某秀家中了解情况,张某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张某华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并用锐器砍击头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大出血而死亡。张某秀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某秀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

  一、张某秀和张某华两家多年来因为土地确权的事存在矛盾,张某秀如认为张某华侵害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被告人张某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张某秀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妯娌张某华发生争吵,后用钝器将其打倒在地,并用锐器砍击头部致张某华颈部大血管断裂大出血而死亡。张某秀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秀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启示】

  张某秀与张某华既是邻居又是妯娌,原本应该和谐相处,多年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产生积怨。张某秀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本就心性不稳,在争吵过程中张某秀产生了故意杀人的念头并最终酿成恶果。因此,面对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争吵只能宣泄情绪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还是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争议。

  来源:襄阳晚报

  【来源:襄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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