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男子多次从28楼向下抛掷物品 还称是想“服毒自杀”才吸毒

男子多次从28楼向下抛掷物品 还称是想“服毒自杀”才吸毒
2020年12月18日 13:44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男子多次从28楼向楼下抛掷物品及碎玻璃,还称“我之所以扔这些东西,是因为我感觉有人在我脑子里跟我说让我毁灭证据。”在物业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来时,还为了“让头不疼”、喝下含有冰毒的水“服毒自杀”。一审法院经审理,郭某因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郭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是为了维修玻璃才不小心致玻璃掉落。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18日获悉,二审法院驳回郭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23日清晨,小区保安吴某巡逻时,发现有人从楼上将玻璃打碎,玻璃碎片掉在小区地面。“碎玻璃掉落的地方是小区居民活动的主要道路,所有小区居民都可能从该道路通过,草坪上还会有遛狗的居民和玩耍的孩子。”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吴某表示,当时是清晨5点多,他还以为有人盗窃,便报告了物业经理一起逐层查看情况。在到28层时,发现郭某家的房间开着门,透过门缝能看见屋里南侧的窗户玻璃上有一个破碎的大洞。而郭某当时在屋里大喊大叫,行为异常。因郭某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是重点关注人员,物业经理报警。

  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其他小区业主也表示,郭某还曾从阳台上往楼下扔各种各样的垃圾、木头箱子等。

  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执法办案中心第一次供述,其从2015年开始吸毒,平常经常感觉有人用电子信号辐射自己,导致其头痛。8月22日晚,自己回家后感觉头疼,到了第二天早上头疼得厉害,就用屋里的木块砸了客厅的一扇窗户玻璃。之后为了让头不疼,便把以前吸食冰毒剩下的带有冰毒的水喝了。此外,他还曾在家中阳台向楼下扔过1个台式电脑、1个木头柜子、1个塑料台式电扇、1个金属充电宝、1个路由器、1部座机,还有塑料瓶。“我之所以扔这些东西,是因为我感觉有人在我脑子里跟我说让我毁灭证据。”郭某表示。

  而第二次,郭某则向公安机关表示,8月23日因为楼顶安装了两台空调室外机,噪音特别大。自己因为噪音心情烦躁,就想修窗户,于是先把碎玻璃都敲掉,才导致部分玻璃下落。

  随后,郭某又向公安机关表示,自己是因为和父亲有家庭矛盾赌气,而窗户玻璃本身有裂痕,自己才去卸玻璃的。

  到了庭审时,郭某承认自己曾因和父亲吵架,不慎将一个木质垃圾箱从阳台弄掉。8月23日当天,玻璃掉落并不是自己人为造成,而是玻璃之前就已经遭到了非人为的损毁。警察来了以后,自己想服毒自杀,所以才又吸了毒。自己当时为了处理玻璃,还把手弄破了。

  同时,郭某表示,做口供时头脑不清晰,精神状态并不好。

  其家属也提交了客厅窗户玻璃已于之前就有裂纹的照片。

  但郭某的父亲则表示,郭某曾往外扔过一个木制柜子,当时自己并不在场,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扔这个柜子。8月23日玻璃掉落当天,自己到家时民警已经在了,玻璃此前确有裂纹,但当天具体怎么破损的也不清楚。

  同时,根据调查,郭某并非在册精神病人,曾因吸毒多次被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郭某向楼下抛掷物品及砸碎玻璃的事实,故对郭某关于物品及玻璃系不小心碰落,不是其主观故意行为的辩解不予确认。郭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郭某无罪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郭某系被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归案,当庭否认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认定为自首。鉴于郭某系触犯,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随后,郭某不服上诉,其认为2019年8月23日,自己是为了防止家中已破裂的玻璃掉落主动维修,在拆卸的过程中玻璃才掉落的,并未有意抛掷;其明知有人报警后,在家中等待,构成自首;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郭某的辩护人表示,郭某对玻璃坠落行为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又因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郭某向楼下抛掷物品及砸碎玻璃的事实,故对于主观心态过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郭某系被民警查获归案,在一审庭审期间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所提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郭某所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及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郭某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来源:北京青年报壹现场】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吸毒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