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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土地“口说无凭”?茂名法官:证据不足以证实互换事实!

互换土地“口说无凭”?茂名法官:证据不足以证实互换事实!
2020年12月18日 18:03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广东茂名市一对兄弟口头协商互换了土地使用,日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互换土地事实,却因“口说无凭”、证据不足被驳回。这是怎样一回事?且听茂名法官细说……

  【案情回顾】

  冯某华与冯某均为同村同胞兄弟,2004年分别按3.5和7.5的份额承包五块责任田。冯某华因发展养猪业需建造猪栏,与冯某均口头协商后,便在其中一责任田建造猪栏,但双方没有签订互换协议或借用协议。2005年,冯某华将猪栏用地以宅基地申报土地使用权并获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冯某华、冯某均土地被部分征收,冯某华、冯某均分别按3.5和7.5的份额获得土地补偿款。2016年,因冯某华养猪涉及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要求停止养猪,冯某均要求其交回用以建造猪栏的土地,冯某华则认为该土地已与冯某均互换,属其所有。双方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冯某华主张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互换协议,但经过口头协议且双方各自依照约定履行了协议,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互换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合同关系,且其已获得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存在互换责任田事实。冯某均则主张双方从来没有互换或对换土地的口头协议以及书面协议,其只是出于兄弟之情暂借涉案土地给冯某华建造猪栏,没有互换土地事实。双方各执一词,均否认对方的主张。

  【法院裁判】

  冯某华与冯某均是否存在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冯某华主张双方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关系,涉案建造猪栏的责任田是其用另外四块责任田与冯某均对换来而建造的,但根据本案证据,冯某华、冯某均是以相应的份额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冯某华每年也按相应份额领取集体出租土地的租金。如存在互换土地事实,上述征地补偿款和租金,应由冯某均领取。冯某华主张双方存在互换土地事实,与其领取征地补偿款和租金的行为自相矛盾。且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仅是对该土地进行管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不是确定合同的唯一依据。故冯某华诉称双方存在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互换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土地互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口头约定毕竟没有书面的证据。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进行双方约定时,应尽量避免口头承诺;如果确实不方便或时间太急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建议采取恰当措施避免法律风险,比如录音或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现场作证等等,确保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证据充分,否则口说无凭。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李燕杏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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