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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骗取票据承兑、骗取贷款?民营企业负责人吴斌改判无罪

合同诈骗、骗取票据承兑、骗取贷款?民营企业负责人吴斌改判无罪
2020年12月19日 12:32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9日讯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吴斌合同诈骗、骗取票据承兑、骗取贷款宣告无罪案。

  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吴斌经营的福建省长丰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海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斌公司)与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集团)签订多份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平安银行为吴斌公司向兴源集团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定向用于购买轮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兴源集团应吴斌公司要求将42838万元承兑汇票背书后返还,吴斌公司将其贴现后用于公司经营。其中2014年8、9月份,兴源集团背书返还承兑汇票2400万元,敞口1656万元吴斌公司无力偿还。2014年12月,平安银行为吴斌公司垫款1631.85万元用于偿还到期敞口,吴斌公司借款归还该垫款,后又从银行贷款归还借款。因吴斌公司无力偿还到期敞口,平安银行决定将敞口转为流动资金贷款以归还敞口,并要求兴源集团提供担保。2015年1月至4月,由兴源集团及其他担保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吴斌公司27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7839.8837万元用于归还敞口。后经法院判决和执行,吴斌公司尚欠贷款2895.94962万元。

  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斌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认定吴斌合同诈骗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裁定驳回抗诉。在案证据不能认定银行是基于吴斌公司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原判认定吴斌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吴斌无罪。

  企业间的经营活动纷繁复杂,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在审理骗取贷款案件时,应认真审查贷款用途、贷款保证等方面采取欺骗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与贷款发放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还本付息的原因等,避免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瑕疵材料一律视为“欺骗行为”将不能归还贷款的行为一律视为“骗贷行为”。本案对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宣告无罪,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

  闪电新闻记者 陈志富 报道

  【来源: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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