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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责

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责
2020年12月22日 18:5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天发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实施意见》明确,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根据本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入地的特点,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安装、家政服务、医院护工、养老护理、美容健身等相关行业,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与留守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本市郊区农村地区,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实施意见》规定,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生活照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给予支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动态管理。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必要时,接受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委托,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对重点对象进行妥善照料。

  对所有留守儿童安排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进行结对帮扶,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并给予必要的关心支持。要通过电话、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

  《实施意见》还明确,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属于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有前述两种情形,但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将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训诫,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监护人存在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前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来源:周到

  【来源:周到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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