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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写负面报道敲诈企业!14人冒充“记者”非法获利42万余元

偷拍偷录,写负面报道敲诈企业!14人冒充“记者”非法获利42万余元
2020年12月22日 19:07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通讯员 李英 周正茂

  冒充新闻工作者,偷拍偷录,撰写负面报道敲诈,大肆敲诈勒索当地矿山、房地产等行业企业,非法获利42万余元。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朱某杰、豆某某,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件】

  冒充新闻工作者,写负面报道敲诈企业,这些人栽了

  谈到该起案件,时间还要回到2017年。

  当年1月,朱某忠(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将其实际控制的河南融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之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某杰。

  2018年3月,融之媒公司与某媒体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媒体的网站开办《聚焦中原》栏目,并在该栏目刊发新闻稿件。后朱某忠招募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进入公司,把上述人员分为外采部、编辑部,将刘某编入编辑部,负责《聚焦中原》栏目的发帖、删帖工作,将其他人员编入外采部,并配发私制的网站工作证。

  朱某忠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排、指使外采部人员到河南省下属市区县,采用偷拍偷录等方式收集矿山、房产等行业企业涉环境污染、违规预售等相关信息,并撰写负面报道,经朱某忠审核,由刘某发布在《聚焦中原》栏目中。然后外采部人员通过向涉事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施压,借机索要钱财。得手后,朱某忠安排刘某将相关负面报道予以删除,并给外采部人员分赃。

  法院还查明,朱某忠、朱某杰、李某、刘某等14人冒充新闻工作者,以上述手段先后对河南省下属市区县矿山、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31起,非法获利42万余元。

  【法院】

  14人涉恶犯罪集团获刑,首要分子被判刑10年半

  2020年7月6日,三门峡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忠等12名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七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另外2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朱某杰、豆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杰、豆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忠、朱某杰、李某、刘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工作者,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报道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上诉人朱某杰、豆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许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朱某杰、豆某某撤回上诉。

  【说法】

  遇到媒体采访,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核实身份

  法官表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人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具备的特征为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不论作案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法官提醒:遇到媒体采访,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核实身份,若对方借监督之名索要财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免被对方敲诈勒索。

  (河南商报编辑 施尚景 吉倩倩 刘梦楠)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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