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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壮辉、王小强等12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一审获刑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壮辉、王小强等12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一审获刑
2020年12月23日 15:4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壮辉、王小强等12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一审判决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壮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强有期徒刑九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西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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