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将其名单予以公告。
【来源: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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