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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男子跟车途中猝死 法院判令雇主适当补偿

韩城男子跟车途中猝死 法院判令雇主适当补偿
2020年12月30日 15:31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死者甲系乙经营的半挂车司机。2020年8月27日,甲乙二人一起出车,几经辗转,2020年8月31日到达某地,晚上装货时,甲自述腰闪了,右腿无知觉。至2020年9月2日,车辆行驶途中,甲突感身体不适,乙遂叫来120急救车,2020年9月2日15时左右,经医生诊断,确认甲死亡。期间甲曾发微信朋友圈、在车上打吊针、与亲朋通过微信谈自己的病情。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甲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甲的近亲属丙丁与乙就赔偿问题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将乙诉至公堂,要求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近90万元。2020年11月,韩城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10万元。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与其给乙提供劳务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乙对甲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

  因甲死亡后未作死亡原因鉴定,能证明死因的证据仅有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该证明显示甲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所谓猝死,即平时身体健康或貌似身体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由此可以推断,甲的死亡对甲乙双方来说,均是出乎意料的,这一点从原告当庭提供的乙与其亲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可得以印证。甲在受伤后与他人微信聊天中提到:“腰闪了,压迫腿神经了,回去要看,得一段时间”、“现在不能动就躺着,车上躺着,不跟你说了,以后再说疼的”、“难受呢,回来说”。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丙丁要求甲对乙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通过庭审,并未提供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确切证据,故对丙丁要求判令乙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甲确实是在为乙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导致死亡,且乙从死者甲的雇佣劳动中受益,依据公平原则,法官酌定乙给予丙丁适当的补偿。

  来源:韩城法院

  陕西网韩城站(编辑 王美娜)

  【来源:陕西网韩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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