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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法院: 离婚时约定抚养子女一方自行负担抚养费,事后以子女名义起诉对方给付,法院是否支持?

迁安法院: 离婚时约定抚养子女一方自行负担抚养费,事后以子女名义起诉对方给付,法院是否支持?
2020年12月30日 16:35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在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有许多看似很“小”的案件,这些“小”案,发生在许多人身边,与群众经常相遇。小编带您一起回顾那些“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一方自行抚养子女,后一方又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法院是否支持?近日,迁安法院大崔庄法庭审理了一起协议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对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张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4月生育一子小张。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张随张某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女方赵某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7月,张某以小张的名义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院判决

  迁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赵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张某既然签署了离婚协议,并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及收入情况选择了抚养子女,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协议约定的抚养子女义务。而且,婚生子小张的生活消费与订立离婚协议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且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小张在教育、医疗等方面发生重大开支及其需要赵某负担抚养费的必要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地履行协议内容。

  虽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以行使抚养费追索权为由,随便否定离婚协议或判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要考虑子女的开支情况较离婚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已经涵盖了子女的抚养费用。其次,要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较离婚时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致于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如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情况较离婚时未发生重大变化,主张变更抚养费一方的理据不足。最后,要考虑父母协议离婚时间与抚养子女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变更抚养费的时间间隔。协议离婚后,短时间内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主张给付抚养费的,间隔时间较短,变更主张与当初签订离婚协议的约定相违背,又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该做法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且父或母有能力给付:(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随张某共同生活,赵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均应履行约定。在未发生法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下,在赵某放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今,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父或母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地履行协议内容。一段时间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如以子女名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一定要根据现实情况,并且符合法定的增加情形,否则,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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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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