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之规定,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现对1081台大型车辆、938台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依法作废。具体公告如下:
【来源:鞍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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