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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遭性侵,诉讼时效仅三年?法官“典”亮“隐秘的角落”|民法典讲堂

未成年遭性侵,诉讼时效仅三年?法官“典”亮“隐秘的角落”|民法典讲堂
2021年01月12日 18:5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近日

  随着韩国“素媛”案件罪犯的出狱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这一沉重又不能回避的话题

  再次刺痛公众的神经

  在我国

  也引发了公众对于

  未成年人遭性侵后权益保护

  的深刻讨论

  出自电影《素媛》

  少年强则国强

  如何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

  又有哪些规定

  “典”亮了未成年人成长“隐秘的角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孙凯

  对《民法典》中青少年权益保护的

  “锦囊妙计”进行分享

  未成年时遭性侵的长效追责机制

  囿于心智的不成熟,未成年人在不幸遭受性侵后,一方面难以准确概括性侵犯事实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因为害怕或者羞耻而隐瞒。且基于性侵行为的隐蔽性,监护人通常无法第一时间得知性侵行为的发生,即便得知,也可能会出于种种顾虑而选择忍气吞声。

  基于此,《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将追究性侵害人的权利交由受害人本人行使,并且突破了一般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成年之日起计算。该规定一方面加强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于性侵害者的威慑。

  结合我国《刑法》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打击,体现了我国立法体系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筑起了坚实的法治壁垒。

  跟爸还是跟妈?孩子的意见很重要!

  在离婚纠纷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交锋的主战场。为了成功争得抚养权,父母双方可谓抖尽浑身解数,在法庭上寸步不让,吵得不可开交。

  但正所谓“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跟爸爸好还是跟妈妈好?”这个灵魂拷问,孩子往往比庭上的其他人更能作出清晰的判断。因此,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孩子的意见将得到法庭的高度重视。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

  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将子女抚养的问题,以年龄作为标准划分成了三个不同的阶段。而已满8周岁的子女在抚养权的归属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是该条款的一大亮点。已满8周岁的孩子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且抚养权与孩子本身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孩子本人的意愿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大孩子”也能被收养

  在《民法典》问世之前,收养法律关系主要由《收养法》进行调整。

  《收养法》第4条明文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严格限制在了不满十四周岁,这也意味着,一旦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况发生在了一位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大孩子”身上,尽管这位“大孩子”的困境令人同情,但《收养法》亦无能为力。

  《民法典》第1093条在《收养法》的基础上,将“不满十四周岁”的表述修改为“未成年人”。结合《民法典》第17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将被收养人的资格放宽至不满十八周岁。

  同时,《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这一规定维持了收养关系的稳定性。“大孩子”也能享受由《民法典》带来的被收养权利,享受“后天家庭”带来的温暖幸福。

  更完备的监护制度

  早在《民法典》问世之前,我国的监护制度便存在丰富的形式。此次《民法典》更是在原有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得到实时保护建立了制度基础。

  同时,基于此制度,《民法典》以系统缜密的规范,创设了“临时监护”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指定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临时监护”机制将基层自治组织纳入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义务主体之中,要求其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职责,有利于推动社会各方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生活保驾护航。

  作者 | 孙凯

  来源 | 上海宝山法院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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