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车辆撞上行人,事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老关镇渡口村往油塘村方向行驶,途经某小学门口路段时,与道路左侧的行人林某发生碰撞。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