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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应负相应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应负相应举证责任
2021年01月14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基本案情】

  罗元昌是兴运2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年11月17日,罗元昌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重庆市彭水县地方海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处于同年11月19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罗元昌进行答复,罗元昌于2015年1月8日向重庆市彭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对申请公开的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内设机构名称等信息告知罗元昌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对申请公开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彭水县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对该案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在收到罗元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2015年4月22日,罗元昌以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向罗元昌公开海事调查报告等涉及兴运2号船的所有事故材料。

  【裁判结果】

  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驳回罗元昌的诉讼请求。罗元昌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彭水县地方海事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

  【典型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此类告知不能仅凭行政机关的自述,应当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否则应认定举证不能并判令其承担败诉的后果。

  行政公开是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具有重要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告知书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就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当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该举证证明其尽到合理的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尽到此种义务,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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