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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是否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是否受理
2021年01月18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酉阳县实施“土家八千”文化旅游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重庆市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了原苎麻厂片区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该工程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公告》。被申请人田某某、催某某的房屋在该拆迁许可范围内。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重庆市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催某某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公司向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了申请行政裁决书。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被申请人田某某、催某某不服该行政裁决,向酉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重庆四中院裁定该案由秀山县法院管辖。该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田某某及催某某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审判决生效后,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才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是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作出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相对人仍不履行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不是行政裁判确定的义务。因此,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如何处理?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过两个答复意见。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月15日作出(2008)行他字第24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该答复含义包括:第一,人民法院对以作为方式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认可;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 行为;第三,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是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 非诉执行申请的合法性不再另行审查,而是依据已经生效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直接 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行他字第11号《关于行政 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人民法院判决 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答复得出的结论是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分情况处理一是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二是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应受理,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本案中,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内容,而不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因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不享有该项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经人民法院审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此,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再进行审查,但应审查是否符合受理的其他条件,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如果符合该条件,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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