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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警方查获一起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璧山警方查获一起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2021年01月18日 22:0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1月14日,璧山警方接群众举报,在璧山区璧城街道大旺桥附近有人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区局治安支队民警立即联合辖区璧城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核查,将正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苟某(大兴镇人)查获,并现场收缴烟花爆竹17件。

  通过现场询问,苟某对其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办案民警深入询问,苟某还交代了其在大兴镇船型村某民房内非法储存有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赶往嫌疑人交代地点核实情况,现场起获并扣押非法储存的烟花9件、鞭炮17箱,及时消除了这一安全隐患。

  1月15日,璧山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苟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璧山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行为还存在严重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广大市民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欢迎积极举报。(举报电话 110)

  一、璧山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缙云山以西,铁山路以北,黛山大道、雪松路以东,景山路以南所形成的闭环区域(含公路)为禁放区域(缙云山政府设置的祭祀燃放点除外)。

  (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禁放区域和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应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璧山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 C 级和 D 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 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 、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按规定买卖、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

  避免发生不可预计的安全事故

  【来源:平安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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