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卫办法监〔2021〕2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现就近期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重点环节及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等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含个体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对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处置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处置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及人员资质,疫苗公示与接种告知,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报告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加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六、对集中隔离观察点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废弃物存储、登记、消毒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集中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学校卫生监督执法,结合学校开学、放假具体安排和实际情况,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各类学校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
九、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职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卫生监督检查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请于每周五12:00前,向我委报送周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周报制度截止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安排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张学0318-2181860
邮箱:hswsjzhjdk@163.com
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印发 |
【来源:衡水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