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张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扰乱社会管理制序,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事情发生在 2016 年 10 月 10 日 18 时 30 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其朋友张某、周某某等人在青云街一心烤肉吃饭,并喝了酒,饭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张某已喝酒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 " 思威 " 牌小型客车交给张某驾驶,并同车随行。张某驾车去中山大酒店途中,当行驶至中山区解放路中医院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人行横道内撞伤行人。张某遂驾车和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将伤者送至中医院救治。到达中医院后,张某在医院等候,被告人杨某某离开中医院。后被告人杨某某接到交警电话要求其到交警队接受询问,其乘坐代驾司机驾驶的肇事车辆来到中山交警大队。在民警了解事故过程中,杨某某自述酒后驾驶车辆,从中医院至中山大酒店。民警随即将其带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 139.05mg/100ml,而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 256.31mg/100ml。
在诉讼过程中杨某某辩称," 我们喝酒之后找了代驾,车是自动打火,有没有车钥匙都可以启动,对张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但张某执意不听。张某将人撞伤后,我没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
辩护人辩护称:公安机关只是听了当时在醉酒状态下杨某某的陈述就对其抽血化验,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某某醉酒驾车,故指控杨某某危险驾驶不成立;杨某某在饮酒后已经叫了代驾,在代驾到来之后,张某不听劝阻,坚持要自己驾车离开,且强行将车启动,杨某某此时因为饮酒,根本控制不了张某,放任一说不存在,张某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状态,杨某某不知道,也就是说张某是否在实施犯罪,杨某某不知道,当然也就没参与,也没有实施;杨某某系初犯,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本着疑罪从无原则,给予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最少定罪免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 " 对张某开车进行了劝阻,没有放任其醉酒开车 " 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是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张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山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危险驾驶案例引人深思。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张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最终导致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人行横道内撞伤行人的损伤后果。究其根本,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心存侥幸心理是杨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如果在饮酒前后杨某某能够严守法律底线,及时劝阻张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这场交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故中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被拘役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山法院提醒,能够以此案为戒,不断提高警醒意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危险驾驶罪自 2011 年入刑以来,随着国家对酒驾行为的严厉打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的安全驾驶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或因无视法律,或因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一旦借用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则出借人也属于共同犯罪,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春节临近,举家团圆、走亲访友在所难免,推杯问盏之后请大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吃饭不劝酒,酒后不驾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之人驾驶,切勿成为危险驾驶的共犯。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