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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入海口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1717斤被判刑

长江入海口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1717斤被判刑
2021年01月21日 16:51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长江入海口禁渔期内,还有人铤而走险,大肆捕捞渔获物1717斤,收取货款人民币2.6万余元。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主犯刘某某、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从犯胡某某等四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被告人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在长江入海口禁渔期内,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至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水域,使用发电机、逆变器、电拖网等工具电击捕捞水产品,并分别与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商议,将渔获物由二人各自出售牟利。

  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渔获物1717斤,后出售给被告人应某某,收取货款人民币2.6万余元。

  经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拽三重刺网,作业方法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

  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本案系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行为全链条打击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全方位打击上下游犯罪,斩断长江捕捞非法利益链条,彰显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决心。

  来源:周到

  【来源:周到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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