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康、杨帅等八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转移毒赃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毒资上缴国库、涉案毒品氯胺酮予以没收。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西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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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康、杨帅等八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转移毒赃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毒资上缴国库、涉案毒品氯胺酮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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