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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对以下“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对以下“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2021年01月21日 10:23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1、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组织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渣、纸屑、烟头、口香糖、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携犬出户未使用约束绳(链)牵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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