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罗某盗窃闺蜜财物,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3月起被告人罗某借住闺蜜胡某家中,期间被告人罗某多次趁胡某洗澡或熟睡期间从胡某的包内盗窃现金,共计162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将1620元退还给了胡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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