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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82)江陵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疫情后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件

2021/1/22(482)江陵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疫情后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件
2021年01月22日 17:21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李法官,我公司愿意履行法院判决内容,已将款项打入法院执行账户”。近日,江陵法院民庭审理判决一起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件,用人单位荆州某公司依法自动履行了该案判决内容,并电话通知承办法官。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期间,约某体、沙某生、吉某花等12名彝族人先后从四川省美姑县外出务工并进入荆州某公司。2020年7月,约其依体、沙马医生、吉木晓花等人因与荆州某公司发生用工争议,向江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支付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2、因原告未为被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请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伍万元整)。后劳动仲裁委受理后仲裁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双倍工资166442元和经济补偿金27536元。荆州某公司不服该劳动仲裁,于2020年9月依法提起诉讼,诉请:1、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江陵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该案属于疫情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一方均系少数民族,从四川省美姑县到江陵县务工且人数多达10人以上,系一起集团诉讼案件,属于法院审理“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该案承办法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制定审理预案,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明确双方主要焦点,明确举证责任并进行法律释明,依法判决驳回荆州某公司的诉请,判令荆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劳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判决送达后,原告荆州某公司表示愿意履行法院判决内容,也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江小法的话

  法官提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方面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用工管理内部规章制度,依法约束用工行为。

  【来源:江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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