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惩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
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按照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1〕4号)精神,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未执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制度的,未执行进口冷链食品“五票证”管理制度的,未执行进口冷链食品溯源制度的,未执行进口冷链食品“五专”管理制度的,未执行全面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未落实从业人员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2日
来源: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来源:准格尔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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