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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论一个输液瓶的自我修养——一起医疗废弃物违规处置案件引发的思考

【检察官以案释法】论一个输液瓶的自我修养——一起医疗废弃物违规处置案件引发的思考
2021年01月26日 17:2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引言:【爱检公益】专栏自2019年4月29日启航至今已近2个年头,与大家共同走过了一段丰沛、多彩的法律研习时光,法律的生命在于鲜活的实践,法治的要义在于正义的实现。让广大的读者朋友们了解司法实践,聆听正义的声音是专栏创立的初衷。爱检公益建基于基层检察实践的沃土之上,基层工作是面对人民群众的第一线,也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最重要阵地,在基层司法办案、了解社情民意的过程之中,我们体会到了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法律公共产品的迫切需求,对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迫切愿望,更深刻地认识到源自司法实践并经过其考验的司法理论研究对于反哺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因此【爱检公益】在2021年将一如既往地与大家分享源自基层司法实践的理论成果,或是不甚成熟的理论思考,以绵薄之力助力民众法律思维之养成、法律兴趣之培养、法律理念之树立;与检察同仁交流司法办案经验、切磋法律实务技能,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2021年【爱检公益】推出全新的子栏目【案海拾贝】,与大家分享爱检公益君在办案中的点滴心得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

  楔子:“你真的了解我吗?

   ——一个一次性输液瓶的自白

  大家好,我是一个堆放在BD村5年的一次性输液瓶,与我在一起的还有几千个兄弟,我们安静的躺着,风吹日晒、雨雪冰霜,我们的帐篷已经风化、身上美丽的衣裳也已不见旧时的模样,甚至有些兄弟已经支离破碎,肚子里的液体缓缓流淌。我们每天面对着大地,仿佛忘记了时间的存在,直到有一天,一群穿着蓝色制服的叔叔阿姨们看到了我们,他们轻轻地问了一句:“你是谁?”我才从蒙昧中惊醒,开始了一个一次性输液瓶的自我追问:“我是谁?”

  一、案情回顾

  (一)输液瓶自述

  记得那是在2020年的9月29日,秋老虎的尾巴还显露着余威,我还躺在地上懒洋洋的睡着,突然一双温暖的手把我拿了起来,我睁眼一看,是一个满脸汗涔涔的蓝制服胖叔叔,他身后是两个同样略显疲惫但精干的蓝制服阿姨,胖叔叔说:“这几天周边8个村都跑遍了,本以为只有农村生活垃圾,今天真是意外居然发现了医疗垃圾,也算咱这一个月的农村面源专项没白跑”。瘦阿姨说:“是啊,你看这小山一样的输液瓶,这是堆了不少年了,这必须监督整改,要不城市医疗垃圾往农村堆,老百姓可受不了啊”,说完咕咚咕咚的喝了一大瓶矿泉水。胖阿姨迈着沉重的步伐,喘着粗气:“把执法记录仪拿出来咱们先初步记录一下现场情况,固定基础证据,还有胖辉把刚才爬山磨破了的裤子处理一下”。后来,他们把我和几千个兄弟都拍了照,而我有幸被他们装进一个叫“证物袋”的口袋,跟他们一同回到了一个叫“检察院”的地方。

  后来,叔叔阿姨告诉我,我还有一个名字叫“证据”,可以最直观、最准确的反映案件事实,我不只是一个无所事事的输液瓶,而是一个可以推动医疗废弃物行业治理的输液瓶。

  (二)检察官叙述

  2020年9月29日,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农村面源污染监督专项线索排查中,发现爱民区某村近村公路一民居旁发现大量一次性输液瓶及药剂瓶,被黑色塑料袋承装,黑色塑料袋因风化大量破损,致使药剂瓶、输液瓶直接与土壤接触;部分输液瓶已破损,部分输液瓶、药剂瓶内仍残留药液,部分输液瓶仍连接输液器;药剂瓶中有更昔洛韦、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等药物;外观无任何可识别来源信息。该院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向环保及卫生部门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现均已完成整改。本案中最具法律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次性输液瓶性质的认定,属于医疗废物还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物。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办案组经过系统的法律检索、政策分析获得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二、法律适用分析

  (一)法律检索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涉及对一次性输液瓶性质界定的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通过对上述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到我国对医疗机构产生的一次性输液瓶的定性及处置规定是逐步走向科学理性和细化完善的。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

  前导案例的争点在于一次性输液瓶属于医疗废物还是可回收物。该院在研析上述规范性依据后,认为一次性输液瓶(袋)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即可回收物)管理需具备以下条件1、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2、未在传染病区使用,或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3、输液未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4、输液未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5、未与医疗废物混合放置,交叉污染。本案中输液瓶存在以下特征:一、输液瓶(袋)与感染性医疗废物、药物性医疗废物混放、交叉污染;二、现场勘验发现注射用更昔洛韦(通常用于免疫损伤引起巨细胞病毒感染的患者,如艾滋病患者、接受化疗的肿瘤患者)、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适用症为实体瘤、非髓性白血病化疗后ⅲ、ⅳ度血小板较少症的治疗)等细胞毒性药物;三、涉案一次性输液瓶均无标识无法确定来源,故无法排除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风险;无法排除是否为传染病区使用,或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故办案组认为本案中的输液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一次性输液瓶以它高度自觉地“物证”修养,既不争功委过,也不巧言令色;朴实无华、冷静客观地还原了案件事实。

  三、案海拾贝:检察官办案心得

  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创造力的法律监督工作,在目标监督领域,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检察官们是“外业者”,就专业知识储备而言并不具有监督“优势”,尤其在医疗废物、食品药品监管等专业领域,在这时首先要回归法律理性,可以尝试从以下三点探寻破题之法:

  (一)穷尽的法律检索、系统的逻辑梳理

  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源自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医疗废物与可回收物法律上的界定与区分,需综合考量医疗废物法律规定及医学专业知识。在无法一夜之间成为医学行家里手的情况,对医疗废弃物领域法律法规的穷尽式检索、系统性梳理,有利于观察出立法者或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规范的思维进路。对于一次性输液瓶属于医疗废物还是可回收物,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并无明确规定,但通过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检索、分析研判后,寻获了解决本案问题的进路。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规定:“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2005年的规定中,一次性输液瓶原则上不属于医疗废物,有一个但书: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属于医疗废物。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中规定:“二、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2017年规定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并对不可按照可回收物进行处置的一次性输液瓶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2020年5月13日,黑龙江省卫健委联合16家机关出台《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中“四、做好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沿袭了2005年、2017年规范内容,并对具体回收及处置操作进行了落地规定。综上,一次性输液瓶原则上属于可回收物,但须满足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5项排除性规定。本案的寻法作业中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们最深刻的感悟是:法者,国之重器;司法者,当勤勉审慎,认真对待手中的法律监督权力,即便是一个看似简单的输液瓶,也当条分缕析、监督有据,以法律监督的专业推动社会治理之粗放与不足。

  (二)环境整体分析法、罗卡定律再运用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案涉一次性输液瓶并非孤立的贮存在一处,它会和周围的其他事物进行交互联系,应从物证所处的整体环境出发,分析考量其定性及处置问题。在这里可以尝试运用罗卡定律进行分析。罗卡定律(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 Locard's theory),也称罗卡交换定律,是法国法医学家、犯罪学家艾德蒙·罗卡(Edmond Locard)创建的,其理论在于“凡两个物体接触,必会产生转移现象”,这是法医及法证领域基本定律之一。在本案中一次性输液瓶与医疗废物混合放置多时,无法排除交叉污染风险,故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当遭遇定性困难、勾稽关系复杂之时,可尝试运用环境整体分析法及罗卡定律对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或有柳暗花明之效。

  法证之父:艾德蒙·罗卡

  (三)案情磋商细交流、交换意见获共识

  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理念是双赢、多赢、共赢,某个具体的监督点固然事涉公益,但以点带面,类案监督,甚至转变并升级行政机关思维理念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建设更具长远意义。本案中,该院在制发检察建议前多次召开案情磋商交流会,听取行政机关针对执法难点及法律争点的意见,并细致陈述检方对案件法律适用的依据及推理过程,尝试引导行政机关以法律的思维模式重新审视其监管对象及监管行为,进而主动在日后的行政执法中依法依规行政。

  在互相交流中,共同找准社会治理痛点,将法律的规范性思维与行政的管理性思维相结合,形成医疗废弃物行业治理共识,在解决案涉问题的同时,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铺设规范制度之网,以检察监督与行政内生之力,共促社会治理能力之提升。

  尾   声

  此刻的我和几千个兄弟一起躺在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场内,我知道我的肉身即将陨灭,但认识蓝制服叔叔阿姨的这一个多月里,我体会到了前所未有生命存在的意义,曾经的我就是一个废弃的输液瓶,但叔叔阿姨们告诉我,我不是一个简单的输液瓶,我的诞生可以治病救人,使用后未被污染的我可以回收利用、继续服务社会,若不幸被污染我该被无害化处理、静静的用我的灵魂守护绿水青山。而曾经对我的处理方式是不对的,会污染美丽的村庄、破坏肥沃的土壤和清澈的水流,但是现在我回归到一个我该去的地方---高温无害化处理场,我不怕疼,我也不怕即将的陨灭,因为我知道我们的正确处理将有利于这个社会对输液瓶的正确认识与处理,将来的天会更蓝、环境会更美;我也感恩认识了这群守正笃实、勤勉尽责的蓝制服叔叔阿姨,他们让我看到了奋斗和坚韧的价值,让我看到了生命的意义。他们有一个可爱的名字:人民检察官。

  再见了,这个世界,我完成了一个输液瓶的自我修养和生命历程,如果有来世,我还希望做个对社会有益、对环境无害的输液瓶。

  【来源:牡丹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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