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由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7日17时10分许,新林镇派出所民警胡某某、赵某、李某某调查红卫小区疫情隔离带被破坏一案时,在红卫小区8号楼前看见被告人吴某某,遂对吴某某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吴某某言辞闪烁,拒不回答问题,在民警继续询问过程中,吴某某突然用右手打了胡某某一个耳光,胡某某、赵某立即对吴某某依法采取了强制传唤措施,在强制传唤带离过程中吴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并对民警胡某某、赵某进行了厮打、抓挠,随即赵某立即呼叫所内警力增援,值班民警夏某某、邱某某立即赶到现场,将吴某某强制传唤至新林镇派出所。
由于被告人吴某某系残疾人,其残疾证证明其视力为三级残疾。为保障庭审公平公正,促进庭审顺利进行,新林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对庭审过程进行公开直播,并邀请了新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等人员参与旁听,保证案件公开透明和被告人合法权利。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也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辩护。
新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系残疾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次案件维护了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守护平安新林奉献了一份力量。
图文、编辑:潘慧
审核:孙艳春
监制:李青春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