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逞义气参与斗殴 自首认罪获轻判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朱秋敏
为逞哥们义气,周某持刀参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虽未造成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触犯了刑法。日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岁的男青年周某是柳州市一家超市的员工,与同事孔某关系要好。2020年5月25日,孔某与同事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工作中发生口角。二人越吵越凶,互不服气,约定当晚“决一高低”。于是,二人分别打电话让同事或朋友前去帮忙。周某接到孔某的求助电话便一口答应。当天22时许,孔某和潘某分别纠集人员赶至柳州市鱼峰区柳东路一小区门口。挑头的孔某和潘某相互对骂,接着孔某等人冲过去殴打潘某。周某在旁边持卡尺刀挥舞,阻止潘某一方人员。后来,潘某一方见打不过对方便撤退离开。次日,周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11月20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犯聚众斗殴罪。
鱼峰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时,周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虽然持械,但其仅起到次要、帮助作用,没有进行实质斗殴,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周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出于私仇、泄私愤或者称王争霸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而成帮结伙地斗殴,由此破坏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和形成的社会正常运行状态,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其他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因此应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周某积极参与孔某等人的聚众斗殴,其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因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未进行实质性斗殴,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