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对两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作出不准和准予离婚的判决。
案例一
李某与江某是一对70后夫妻,牵手走过了二十载,是什么让他们选择了离婚?而又是什么让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原来,他们夫妻牵手走过的这二十年,虽然偶有争执,但婚姻状况基本稳定。2020年1月的时候,李某因不满家庭琐事,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江某当庭就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过法院认真调查,两人感情基础牢固,虽然也经常为家庭琐事纷争不断,但没有大的矛盾冲突。法院希望两人冷静处理,不要因为冲动离婚。经审理于4月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2020年12月,因家庭琐事,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江某表示虽然他们二人偶有矛盾,但双方是自由恋爱,经过充分了解后走入了婚姻殿堂,感情基础牢固,因此依旧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再给他们一次和好的机会。两人均认可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开始分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江某携手相伴二十余载,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而且,江某在庭审中对夫妻感情有强烈的挽救意愿。另外,李某与江某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开始分居,到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分居时间不满一年,故本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案例二
上一个案例中,因夫妻二人感情基础牢固且分居不满一年,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而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又准予离婚了,这是为什么呢?
王某与李某也是一对结婚20余年的夫妻,婚后育有两女。结婚最初几年,双方感情较好,为此两人商量,一致同意生育的女儿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
但生活中难免有磕碰,近年来,两人因家庭琐事纷争不断。王某表示,曾发现李某与婚外异性交往频繁,造成二人矛盾升级,李某离家出走。因此,两人开始商讨离婚事宜,但二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未到庭,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21年1月,王某再次起诉与李某离婚,李某虽未到庭,但经过法官询问,其表示自王某上次起诉离婚后,二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双方确已分居生活多年,亦同意离婚。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有余,故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时,本院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济南章丘法院
【来源:济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