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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涿鹿法院:醉驾引发交通事故 司机、车主均被判刑!

【以案说法】涿鹿法院:醉驾引发交通事故 司机、车主均被判刑!
2021年02月19日 18:21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近日,涿鹿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刘某宾、杨某龙因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龙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被告人刘某宾喝酒,仍指使其驾驶小型客车(杨某龙在副驾驶位乘坐),由北向南行驶至涿鹿县下广线38KM(现239国道董家房村)时,与前方被害人展某海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展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被告人刘某宾血液酒精含量为142.30mg/100ml,被告人杨某龙血液酒精含量为55.03mg/100ml。

  涿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龙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被告人刘某宾在饮酒的状态下仍指使其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某宾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均可从宽处罚。

  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供稿:涿鹿法院

  编辑:孙继肖

  【来源:张家口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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