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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福鼎检察抗诉后改判

涉黑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福鼎检察抗诉后改判
2021年02月20日 18:2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对张某某等人涉黑案中的骨干成员

  苏某某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张某某等人涉黑案中的骨干成员苏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 提出上诉的情形 ,依法提出抗诉,获得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中,撤销了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量刑情节,由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4000元,依法改判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84000元。

  该案系福建省首例全网络化操作的涉网络“套路贷”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全案涉及福建、浙江、广东、四川等18个省份2万余名被害人,涉案流水金额高达2亿,非法获利多达2666万余元。该组织非法设立18家无金融运营资质的“套路贷公司”从事非法网络放贷业务, 造成多人自杀、自残, 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形成重大影响, 产生恶劣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苏某某在涉黑组织中协助管理财务,负责物品采购、工资发放等工作,且在8家“套路贷公司”中占有股份,系该涉黑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苏某某于一审开庭审理前,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向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庭审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仍明确表示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基于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苏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推翻了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上没有真诚悔罪表现,致本案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已无依据,遂依法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抗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21年1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不应再考虑原审因其认罪认罚所予以的相应从轻处罚幅度,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做出上述二审判决。该案系宁德市检察机关首次对涉黑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提出抗诉并得到法院改判的案件。

  文案:章振丰、郑尊恒

  【来源:福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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