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处罚案,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法性。但深究事件的背后,该处罚在合理性上有一定欠缺,被处罚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这一争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受新区司法局邀请,作为该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案的陪议机关,共同参与该案的争议化解工作,最终实现争议的有效化解,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棵树引发的争议
2020年5月1日,浦东新区某镇人民政府接到举报:该镇一住宅区的业主王某某擅自砍伐其住宅区北侧的一棵香樟木。
收到举报信息后,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查。2020年7月29日,该镇政府对王某某作出第22028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于2020年5月1日在其住宅区北侧实施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对王某某处以树木补偿标准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0310元。
王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于同年8月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合法遇到合理性不足
王某某为何不服?其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经调查核实,该住宅小区内,因开发商在规划建设住宅时未合理设计,该小区内树木普遍距离外墙较近,而小区内建设之初种植的小树经过十余年生长,均生长成为直径大于25厘米的粗壮树木。王某某擅自砍伐的香樟木即系因住宅规划之初未合理设计种绿,影响居住环境的典型,该树木位于王某某住宅后院距外墙约1米处,经过十余年的生长,根系发达,缠绕了地底的管线,每逢雨季,王某某房屋内便发生漏水和污水倒灌,给其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
王某某实施砍伐行为之前,曾向物业和居委会反映前述情况,并希望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但物业和居委会没有给出解决方案。
2020年5月1日,王某某决定雇佣工人自行移植树木,但在挖掘树木根茎过程中发现树木根系缠绕煤气管线,无法移植,遂将树木砍伐。
图源网络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未事先取得相应砍伐手续的树木砍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法性。
但该处罚决定并没有让王某某“心服口服”。
“我也知道小区内的树木不能随意砍伐,但这个树木对我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多次反映后相关部门仍迟迟不给解决方案。”在王某某核实案情过程中,王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了当事人“心头结”
2020年12月10日,浦东新区司法局依据与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签署的《关于在行政复议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试行)》召开联席会议。区司法局向区检察院通告王某某不服某镇政府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案,并邀请区检察院作为陪议机关,共同参与该案的争议化解工作。
多部门联合化解矛盾推进会
浦东检察院收到邀请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向区司法局调阅相关卷宗材料,向复议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实地勘察、询问当事人,核实具体案情以及深入了解当事人砍伐树木的缘由、过程。
实地勘察
最终经调查核实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浦东检察院与复议机关均认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未事先取得相应砍伐手续的树木砍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于法不悖。但本案的案发有其特殊性,王某某在砍伐树木之前已多次向物业、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与本案发生有直接关联性。另外,王某某在行政程序中对其行为违法性有充分认识,并承诺愿意采取补救措施,补种树木。
综合考量前述因素,浦东检察院建议:在王某某已经履行处罚决定缴款义务的情况下,可由责任主体物业公司自愿对其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也作为物业公司承担其过错的变通方式。另由王某某及时在小区内补种一棵同类型树木。
上述建议得到复议机关认同,通过与相关部门、申请人王某某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后,各方均予以接受。
2020年12月30日王某某向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月5日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向浦东检察院出具该案争议化解成功确认书。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王某某的“心头结”已了,但承办检察官心里还有一“结”。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本案并非单纯的个案问题,当前城市居民区往往存在因小区建设之初对苗木种植设计规划不科学而导致如今苗木成长后影响周边居民居住环境的情况。
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检察机关通过口头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应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充分履行自身职责,研究相应的妥善处置方案,进而推动形成对此类问题一揽子解决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治理经验。通过有效解决城市小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禁止擅自砍伐树)与居民居住环境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将切实保护人民居住环境权益,真正实现“人民城市为人民”。
作者 | 陈颖婷 施晨霞
编辑 | 谢钱钱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