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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021年02月23日 11:22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为切实履行药品(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适用规则》共三十条,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的原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并对五个等级的适用情形进行了界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等级的划分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二、关于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划分裁量阶次的原则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综合裁量,适用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三、关于划分罚款金额的裁量阶次

   适用罚款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准值为罚款数额(倍数)以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差值。

   (一)减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下确定(不含本数)。

   (二)从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最低罚款数额(倍数)至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30%的幅度内确定(不含本数)。

   (三)一般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30%至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70%的幅度内确定(含本数)。

   (四)从重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70%(不含本数)至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幅度内确定。

   (五)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10%(不含本数)以下实施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10%(含本数)至30%(不含本数)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含本数)至70%(含本数)实施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70%(不含70%)至最高罚款数额(倍数)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情节严重”情形下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综合违法程度、情形等因素进行裁量。

   四、关于裁量范围中实施行政处罚的考量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把握: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涉及的规模或区域范围、违法次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政策性、标准变更或不明确等因素综合裁量。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及时指导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准确适用《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了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适当。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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