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省非法经营烟草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为谋取私利,多次从济宁城区、聊城等商铺收购卷烟,通过委托物流配送等方式销售给位于上海的下游买家(另案处理),通过银行交易账户、现金存款的方式收取交易货款共计166万余元。2020年7月14日,济宁市任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非法卷烟370条,随后在被告人何某某住处查获非法卷烟49条,共查获南京、利群、红塔山等成品卷烟共计28种419条。经济宁市烟草专卖局核算,上述查扣的涉案卷烟批发价总价74000余元,零售价总计90000余元。
任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烟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济宁任城检察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