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劳动法律法规”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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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劳动关系建立
劳动合同的效力与解释
驾驶员老刘入职A运输公司时,
签订的劳动协议中有“免责条款”,
工作中因个人疏忽发生了交通事故,
能让A公司支付医疗费及工伤待遇吗?
(向左滑动上图)
老刘为A运输公司驾驶员,在其入职时A公司提供了固定的《劳动合同协议》文本,其中包含“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受到人身伤害,医疗费自行负责,造成他人损失的,与公司无关”等免责条款。
后老刘因疏忽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自行承担了医疗费,后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
由于A公司未给老刘办理社会保险,老刘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以及工伤待遇。A公司认为,老刘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
要 点 解 析
1
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免责条款亦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例中,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也限制了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该格式条款同样属于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免责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协议》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定工伤责任转嫁至劳动者,因此,该免责条例无效。
2
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劳动者注意劳动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劳动者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例中,A公司应当就《劳动合同协议》中与劳动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向劳动者作出提示与说明。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
01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劳动合同法》
02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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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