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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个人偶尔实施的非法捕捞慎用刑罚

最高检:对个人偶尔实施的非法捕捞慎用刑罚
2021年03月04日 09:54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明确,要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方面从严惩处有组织的、经常性的或者形成产业链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另一方面,对个人偶尔实施的不具有生产性、经营性的非法捕捞行为慎用刑罚,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在处罚时应与前一类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解答》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重点做好五项工作:加强“行刑衔接”,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双向衔接。加强立案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现象。加强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在“捕、运、销”形成链条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注意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各环节实施犯罪的证据,查明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准确判断共同犯罪故意。加强审判监督,重点加强对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诉判不一、量刑畸轻畸重、判处缓免刑不当的监督。加强执行监督,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刑罚(包括财产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到位。

   《解答》还针对准确认定“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以及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法治日报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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