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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一饭店老板拖欠大米款20年,仍被强制执行,还要计利息

梧州一饭店老板拖欠大米款20年,仍被强制执行,还要计利息
2021年03月05日 13:28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近日,岑溪法院执行完毕了一起拖欠了20年大米款的执行案件。

  案件回顾

  1998年欠大米款6690元

  被执行人林某在岑溪市经营有一间饭店,因经营需要,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赊购大米用于饭店经营,1999年6月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林某尚欠大米款6690元未支付给李某。期间李某多次向林某追讨均未果,遂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岑溪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林某支付货款6690元,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负担诉讼费48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并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李某于2001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因无财产而中止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林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并告知李某发现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年过去了,恢复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林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没有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2021年1月,李某发现林某下落线索,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立案后,主办法官徐北昌立即对林某进行财产调查,发现林某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并实施了冻结。

  互相体谅,执行和解

  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林某目前因病住院,生活也存在一定困难,李某体谅林某的困难,同意林某支付货款6690元、利息8606元和诉讼费480元,共计15776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权利。至此,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履行,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20年前林某因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对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期间林某也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债务从几千元拖成上万元,2021年1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后,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并执行完毕。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岑溪法院

  【来源:藤县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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