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院审查起诉的柏某甲、谢某甲帮助毁灭证据案获开远市人民法院有罪判决。2019年5月的一天,黄某某将陶某某的2支手枪转交给谢某乙(已起诉)代为保管,谢某乙将手枪带回家中发现是一支黑色手枪和一支银色手枪及手枪子弹若干。次日,谢某乙让柏某甲到其家中并一起拆解枪支,银色手枪被拆解后,谢某乙先后分别将手枪弹夹拿给被告人柏某甲保管、枪把拿给被告人谢某甲保管、枪管拿给陆某某保管。因黑色手枪无法拆解,谢某乙指使被告人柏某甲将黑色手枪及子弹丢弃。案发后,公安民警在陆某某家中查获银色疑似枪管散件一根,其他枪支部件及黑色手枪、子弹均下落不明。经鉴定,疑似枪管散件为BERETTA92CompactL型手枪的散件。本院依法对柏某甲、谢某甲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名被告人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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