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以案释法|分包单位应正确对待“编制工资表”这件事

以案释法|分包单位应正确对待“编制工资表”这件事
2021年03月29日 15:11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案情简介】近期,农民工李某等8人向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某旧村改造项目拖欠工资。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迅速介入调查。经查,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各施工节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故从今年9月起,分包单位拒绝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导致总承包单位无法代发工人工资,形成拖欠。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与分包单位沟通过程中发现,分包单位对于“编制工资表”这项法律义务并没有准确的认识,误解“编制工资表”仅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分包单位积极宣传了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分包单位相关法律义务,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提供了后续月份的工资支付表。最终,在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配合下,欠薪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案例分析】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其中,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是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实现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的前置条件,也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赋予分包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此提醒广大分包单位,如分包单位存在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形,可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青岛司法】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