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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爨某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河南爨某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年04月09日 10:29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为了发挥案例引领指导、警示教育的作用,达到以案明法、以案为鉴的目的,从今天起,我们将开辟专栏,逐期发布河南爨某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爨某亮共4次到河南省宜阳县滨河新城小区、锦华市场北外街等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19个,销赃后获利940余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爨某亮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公安机关以爨某亮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爨某亮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卷宗中证据未显示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被盗窨井盖的实际大小以及地沟深度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入实地,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同时对案发地点的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对窨井盖的直径、长度、宽度以及地沟深度进行测量。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爨某亮盗窃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于是改变案件定性,以爨某亮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3日提起公诉。宜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爨某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已生效。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及时对被盗窨井盖进行修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严格审查,及时派员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案发地点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法规速递】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鹤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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