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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袋藏有海洛因 再度涉毒“二进宫”

纸袋藏有海洛因 再度涉毒“二进宫”
2021年04月09日 12:17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纸袋藏有海洛因  再度涉毒“二进宫”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龙志军

  谢某非法携带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共计15.82克,被民警当场查获。日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年过五旬的谢某是荔浦市某镇的居民,他吸毒成瘾,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荔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23时许,谢某提着一个纸袋窜到荔浦市城区一小区欲找谭某。当谢某走到谭某住的楼房二楼转角处时,恰遇办案民警从楼上下来。民警见谢某形迹可疑,当场对其依法盘查,并在谢某的纸袋中查获2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小袋海洛因。经当面称量,总净重15.82克,其中甲基苯丙胺7.25克,海洛因8.57克。

  依法确认谢某吸食毒品成瘾后,荔浦市公安局对其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处罚。2020年11月30日,谢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12月29日,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年7个月,并处罚金。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荔浦市法院认为,谢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共计15.8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谢某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采纳。法院遂对谢某作出前述判决。

  谢某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依法生效。

  未经有关部门准许而持有毒品,即为非法持有,数量不大属违法行为,数量较大即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非法持有毒品,就是行为人对毒品在事实上的支配。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的毒品,而不要求该毒品是持有者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谢某非法携带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共计15.8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无法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按照我国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同样罪行的,从重处罚。谢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又犯同样的罪行,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依据谢某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悔过情节等,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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