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来自秦皇岛普法00:0001:51
本期解读律师
吴雪峥,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继承,劳动交通,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
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第1127条,该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该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区的。下面我将通过一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该问题。杭州的小丽是独生子女,父母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产,原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待到母亲去世后,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要求将该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房产不完全属于小丽一人,需要与大伯,姑姑分割房产。这是因为小丽的父母没有立遗嘱,需要进行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小丽的父亲过世时,在世的奶奶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其儿子份额的1/3,即房屋份额的1/6。待奶奶去世时,其所得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其的第一继承人也就是小丽大伯和姑姑继承部分份额,所以小丽无法全额继承该房产。
在此,建议大家若想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遗产,避免子女及亲属为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等问题,立遗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来源:秦皇岛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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