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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春红诈骗一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春红诈骗一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21年04月25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春红诈骗一案,由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韦春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韦春红退赔被害人唐其伦经济损失17.5万元,退赔被害人覃华山经济损失3万元,退赔被害人杨学民经济损失12.22万元,退赔被害人唐其坤经济损失5万元,退赔被害人杨多安经济损失7.8万元,退赔被害人覃小香经济损失9万元,退赔被害人杨继贵经济损失0.7万元,退赔被害人韦广宗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韦春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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