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春红诈骗一案,由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韦春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韦春红退赔被害人唐其伦经济损失17.5万元,退赔被害人覃华山经济损失3万元,退赔被害人杨学民经济损失12.22万元,退赔被害人唐其坤经济损失5万元,退赔被害人杨多安经济损失7.8万元,退赔被害人覃小香经济损失9万元,退赔被害人杨继贵经济损失0.7万元,退赔被害人韦广宗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韦春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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