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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宣判,法治社会理应坚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宣判,法治社会理应坚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2021年05月07日 16:1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对此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间,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专家点评

  彰显网络时代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宪权

  我认为,本案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实,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余杭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案由自诉转为公诉,主要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符合刑法的规定,量刑适当。需要指出的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既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同样能起到警示作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业已损害的法律关系,且能表明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坚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通过信息网络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本案的判决彰显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做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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