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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梁子湖区:召开民事执行监督案公开听证会

湖北鄂州梁子湖区:召开民事执行监督案公开听证会
2021年05月12日 16:46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这场听证会,给我们这个困难的家庭送来了温暖,让我们有了盼头。”近日,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民事执行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案件当事人危某的家属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由衷地表示感谢。

  2017年5月29日,建筑包工头钟某雇请危某等人为该区涂家垴镇村民柯某建房。在吊装建筑材料预制板的过程中,由于预制板突然坍塌,致使正在预制板上施工的危某坠落地面受伤。经鉴定,危某的腰椎骨折伴截瘫,构成一级残疾。

  2019年8月,法院就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扣除已经支付的12万元,钟某赔偿危某损失34万余元,被告柯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立案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无奈之下,危某向梁子湖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梁子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华带领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干警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对钟某的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摸排,最终查明钟某曾于2012年在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某小区定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房产,但该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证,也未向有关部门备案。事发后,钟某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未向法院申报该处房产。

  “这次突如其来的事故给危某的家庭造成了沉重打击。一方面,危某因事故致残失去了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危某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长期陪护照顾,日子过得十分艰辛。”李建华介绍案情时说,“在已查明的事实基础上,针对危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我们认为,有必要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帮助危某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今年4月15日上午,梁子湖区检察院就该民事执行监督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听证。

  “钟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赔偿要求,且在事故发生后有故意避免执行的嫌疑。对未备案的无产权证房产,应当按照程序该查封查封,该拍卖执行则拍卖执行,我们支持检察机关的履职监督。”三位听证员了解完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后,给出一致评议意见。

  经全面评估,梁子湖区检察院随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法查封钟某位于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某小区的房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张霖)

  (原标题:“这场听证会让我们有了盼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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