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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他人银行卡取现 犯信用卡诈骗罪,主动退赃获轻判

拾到他人银行卡取现 犯信用卡诈骗罪,主动退赃获轻判
2021年05月14日 18:48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拾到他人银行卡取现

  犯信用卡诈骗罪,主动退赃获轻判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李建华

  陶某在银行存款时,发现他人的一张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上,顺手牵羊取走卡里的现金。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陶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8月17日17时许,家住灵川县八里街的陶某到附近银行准备存款时,发现ATM机上屏幕仍显示可以继续操作取款业务的界面,有人操作后忘记取回银行卡。于是陶某进行取款操作,从他人遗留的银行卡里一次性取走现金5000元。随后陶某到另一家银行将刚从他人银行卡里取出的5000元和自己的1500元存进自己银行卡中。遗失银行卡的唐某报案后,2020年8月28日,陶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发后,陶某主动退还5000元给唐某,取得唐某谅解。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陶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陶某退还全部所获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陶某从他人遗忘的银行卡中取款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结合陶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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