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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6个月!济宁张某高空抛物案当庭宣判

获刑6个月!济宁张某高空抛物案当庭宣判
2021年05月14日 17:3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5月13日上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任城法院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庭审直击】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济宁市任城区某小区13号楼5单元四楼家中,将多瓶1斤左右的瓶装酒、炒菜锅等物品从窗口向小区储藏室房顶、道路处抛掷,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造成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白色轿车受损。

  被告人的辩护人称,张某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本次犯罪行为属于偶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在所居住社区表现优秀,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其居住的四楼家中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表示悔罪,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时间、地点、抛掷物品的特征、属性,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顽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的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更精准地打击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同时起到防范正视作用。案件发生在2021年1月11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但我国刑法适用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高空抛物罪规定了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的刑罚,故本案应适用新法,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呼吁民众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青岛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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