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岚山3月26日发布通报:近日,岚山区黄墩镇财政所原副所长李甲磊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二审宣判,李甲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是岚山区监委成立以来,首例未采取留置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
2018年6月25日,李甲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经查,李甲磊违反政治纪律,在审查调查期间,心存侥幸,不配合审查调查工作,甚至隐瞒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赚取薪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3日以李甲磊挪用公款罪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甲磊有期徒刑五年。
在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中提到: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李甲磊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挪用代管资金并将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公款1691.2707万元。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较原审判决认定犯罪数额显著增加,应对刑期相应调整。
判决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李甲磊的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李甲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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