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个执法的问题,也是基层一线派出所最常见的一种案件处理问题。
据我了解,目前一线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基本约定俗成:双方均有动手就是互殴,最后看验伤,哪方伤重,另外一方就处罚重一点。
但是其实办案警察也都知道,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
比如先打人一方是不是过错会更多?或者先打人一方是被另外一方用特别刺激的语言故意挑衅动手?又或者还手的一方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只轻轻一推,对方却骨折了轻伤了,明明是被害人,却成了要面临刑事处罚,还面临巨额赔偿。我就见过一拳打掉两颗门牙赔了20万的案例。
结果现在成了被打后一还手基本就是互殴。
甚至在面对一些见义勇为的事件时,出手阻止他人施暴,也要学会掌握分寸,既要阻止对方,又不能轻伤对方。但现在轻伤的认定规则又很多,见义勇为认定却很复杂,而且这个时代好像大家身体都不太好,一不留神就轻伤了。太难了。
说实话,不当警察还可以,当过警察的人告诉周围朋友被打的处理方式基本都是:忍!不要还手,然后报警。
甚至那些掌握了“伤情规则”和“执法规则”的不法分子,还会利用这些规则为自己谋利。
……
通过昆山龙哥一案大家都知道,如果有人拿刀砍你是可以还手砍对方,而且会被认定正当防卫。
但是这毕竟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极少的,大部分的还是突发性互殴。
我们的法制部门,我们的立法机构,就不能针对这种在基层案件里存在比例非常大的案件进行一些法律上的完善,好让民警在执法的时候更方便,更有法可依,更有说服力吗?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让施暴者不敢出手,而不是让受害者不敢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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