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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聚众袭警、抢枪,居然让全村党员写求情书!

人大代表聚众袭警、抢枪,居然让全村党员写求情书!
2019年09月16日 21:45 警界君作者:警界君

  今年年初的时候,水母曾经在公众号里和大家讲过黑龙江七台河的一件袭警案。当时,在一家KTV里,一群人殴打民警、抢民警手里的枪,还用啤酒瓶猛砸民警的头部,可谓异常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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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水母还纳闷:什么人敢这么嚣张?直到前几天,水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这个案子的判决之后,才恍然大悟:这群人里头,有一个竟然是当地的一个“人大代表”!先来回顾一下当时的这起案件:2019年1月13日,黑龙江七台河市:一名群众好端端在路上走着,后头开过来3辆车,嫌他走路慢挡道了,下来七八个人,直接把他暴揍了一顿。随后,民警在当地一家KTV里找到了这伙人。没想到,一切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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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穿白衣服的女人,先是对着带班所长的脑袋给了一拳,然后又狠狠的踹了所长的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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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一个男的加入战阵,抡圆了拳头猛砸所长的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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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他又跑到边上的吧台抄了一个啤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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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着所长的头,狠狠的连砸两下,所长当场鲜血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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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上一位民警见状,感觉情况不对劲,鸣抢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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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的是,当这位民警举着枪走到画面左下角的位置时,一群人竟然直接抢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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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枪的过程中,直接把民警推搡到了边上的角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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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的后脑勺被人按着直接砸在了玻璃柜上,各位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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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完整视频:

  

  目前,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这帮人还敢顶风作案,甚至挑衅全体警队,这是什么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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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帮人要么是真疯了,要么就是真的有什么背景。果然,法院的判决书告诉了我们真相。水母节选了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各位好好感受一下: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刑终44号

  原公诉机关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代金凤,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住宝清县。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1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牟晓溪、王秀、周某1(在逃)、代金凤、康清华、唐国娜、鄂成金酒后前往茄子河区宏伟镇韵海歌厅的路上,因被害人荣某1在道路中间妨碍车辆行驶,牟晓溪、王秀辱骂并用拳脚殴打荣某1,荣某1报警。茄子河公安分局宏伟派出所民警周某2、张某、辅警周名广、王某、程某接警后前往韵海歌厅,经荣某1指认牟晓溪、王秀是将其殴打的人。民警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欲将牟晓溪、王秀带离时,牟晓溪等被告人对民警推搡、撕扯、抡拽,暴力阻拦。王秀、周某1多次击打周某2、张某的头部,代金凤、周某1多次抢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牟晓溪用啤酒瓶打周某2头部,民警张某在现场情况难以控制下鸣枪示警,代金凤、鄂成金、唐国娜试图抢夺张某携带的枪支未果,然后王秀、代金凤、唐国娜躺地放赖。经法医鉴定,周某2、张某之损伤均系轻微伤。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牟晓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代金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康清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唐国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鄂成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牟晓溪、王秀、代金凤、唐国娜、鄂成金、康清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代金凤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代金凤人大代表代表证、十八次会议的人大代表代表证、2006年3月7日荣誉证书一份、代金凤所在村全体党员联名签名的恳请书一份,证实代金凤曾是小城子镇人大代表并连任四、五届,过去表现良好,恳请书是全体党员为代金凤请求法庭对代金凤考虑她醉酒,本人在村里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出庭检察员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没有关联性。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牟晓溪、王秀、代金凤、唐国娜、鄂成金、康清华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华艳

  审判员金 刚

  审判员李 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梁玲玲

  来源:水母真探社

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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